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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
发布日期:2017-11-2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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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

 

各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:

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、保护饮用水源安全,全面推进“美丽万秀?宜居乡村”工作,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、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。特通告如下:

一、划定区域

(一)禁养区范围

1.饮用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、基本农田保护区。

2.城镇居民区、工业园建成区、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距离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3.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4.距离国道、省道、高速公路、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5.距离境内主要江河(浔江、桂江、西江)干流沿岸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。

(二)限养区范围

1.饮用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2.城镇居民区、工业园区建成区、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3.境内主要江河(浔江、桂江、西江)干流沿岸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;境内其他江河沿岸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
4.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,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。

5.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,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。
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。

二、具体要求

(一)禁养区内禁止新建、扩建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。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,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拆除或关闭,争取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。

(二)限养区内禁止新建、扩建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。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要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,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,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。到2017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,由区政府组织整治,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;争取在2018年底,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。

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 2017年11月2日

 

(来源: 梧州市万秀区政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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